如何理解知識產權類合同解除權條款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類合同解除權條款

作者:懷特的旅行 發(fā)布:2025-08-22 10:44 0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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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作為中間裁判,并不能真正還原合同簽訂時的情形,也無法完美準確地找到利益平衡的中點。正因為如此,司法法官不能盲目地依賴于某一原則、某一方法,而忽略了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有機的、動態(tài)的過程,他們只是簡單地進行判斷。如果您想更多地了解商標注冊或其他知識產權問題,請關注豬八戒網知識產權并免費查詢商標。我們有答案了!

內容的本質

1.在一方嚴重違約的情況下,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同意排除終止條款將是不公平的;

2.當協議條款與協議解除相沖突時,避免簡單適用字面解釋;

3.從字面上看,包含了合同無效的構成要件,因此不可能一開始就武斷地判斷合同無效,排除了解除合同權的適用。

根據合同解除權的不同條件,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和第94條有規(guī)定。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解除。相反,法定解除通常是指在解除條件完備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經對方同意而解除合同。

在知識產權合同的談判和起草過程中,約定解除權的構建和法定解除權的適用影響深遠。所以由此產生的違約以及由此產生的巨額違約金很可能是壓垮“違約方”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本文中,筆者將對合同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的約定適用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進行探討。

約定排除條款與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了法定解除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即“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一方延遲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援引本條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在起草合同之初就排除行使《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約定“在履行本協議期間,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終止合同的履行?!痹谶@種情況下,如果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確實發(fā)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目的根本無法實現,那么合同中排除法定解除權的條款是否有效?

實際上,在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尊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是實現合同自由的根本體現,因此合同約定有效,當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權。但是,技術許可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往往不僅涉及初始知識產權和改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還涉及保密條款的效力和相關產業(yè)的生產經營。一方嚴重違約,合同約定的目的無法再實現,另一方仍不能援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明顯違背公平原則,違背雙方初衷。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支持第二種觀點。深圳市宏達益生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關糾紛案

涉及的兩家公司簽署的《設備開發(fā)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要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根據協議,提供合格的設備是宏達易生公司的合同義務,其開發(fā)成果需要得到委托方馬駿公司的認可。宏達易生公司近兩年內一直無法證明交付了合格的設備。馬駿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權,即僅通過法定理由作出的意思表示享有破壞雙方現有法律關系的權利,不能通過協議排除,其發(fā)出解除合同的函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廣東省高級法院支持原告終止本案所涉合同的主張。

因此,筆者認為,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基礎上,公平原則不容忽視。在判斷合同雙方約定的相關條款時,不能盲目照本宣科,在合同目的無法再實現的情況下,任意適用雙方約定的條款排除法定解除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看似節(jié)能,符合當事人的意愿,但實際上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約定除外條款VS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了約定解除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條件滿足的,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不僅合同中規(guī)定了終止條件,如“乙方有行為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合同中還有排除法定終止權的條款,如“在本協議執(zhí)行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乙方有重大違約行為,如何運用合同解釋方法對沖突條款進行解釋成為關鍵。

合同解釋有文字解釋、系統(tǒng)解釋、客觀解釋、歷史解釋四種方法,《合同法》第125條有規(guī)定。顯然,當存在明顯沖突的合同條款時,單純適用字面解釋原則并不能正確、充分、真實地反映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上述情況下,根據合同的所有條款,雙方之所以在條款中約定終止條件,是因為相關技術的使用和許可對一方非常重要,另一方違反條款將導致合同目的的失敗和嚴重違約。

因此,在理解“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履行本協議”的合同條款時,系統(tǒng)解釋方法更為合適,即把甲、乙雙方約定的所有合同條款和組成部分視為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從各條款和組成部分的相互關系、地位和整體聯系來理解雙方表達的意圖。當然,按照解釋方法的順序,合同目的的解釋方法也可以繼續(xù)適用。沖突條款應適用于合同目的,兼顧合同的整體目的、部分目的和合同條款的目的。

筆者認為,知識產權合同的起草和成立往往不僅僅是合同條款中呈現的語言,而是雙方利益平衡、談判、交易過程和交易習慣等綜合因素的背景。在試圖解釋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司法法官應該運用合同解釋方法,以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終止權與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由于缺乏嚴重的生效要件,合同當然不生效,生效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了導致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與合同無效不同,合同因一方違約而終止的,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對雙方失去效力,也就是說,在解除之日前,合同仍然有效,約定的條款對雙方仍然具有約束力。

那么,如果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列為合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款,并發(fā)生約定情形,如何理解合同及約定條款的效力?

筆者認為,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存在上述約定,且一方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而引發(fā)協議解除,另一方當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此時不能因為一方“違反了強制性法律”而從一開始就判定整個合同無效,從而排除了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解除權,甚至認為行使解除權構成違約。另一方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是指雙方當事人就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行為導致約定的合同無效,不能排除有權解除合同的當事人。

契約自由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作為中間裁判,并不能真正還原合同簽訂時的情形,也無法完美準確地找到利益平衡的中點。正因為如此,司法法官不能盲目地依賴于某一原則、某一方法,而忽略了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有機的、動態(tài)的過程,他們只是簡單地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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